罗斯巴德:国家的性质
┃Cogito, ergo sum.
┃我思,故我在。
国家的性质
© 罗斯巴德/文
© Murray N. Rothbard
Murray N. Rothbard (1926-1995)
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此书中提出了一套关于自由和财产权的理论,并且描绘了为了捍卫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法律的轮廓。那么,什么是政府和国家呢?什么是它们的适当的角色,如果存在着这样的角色的话?绝大多数人,包括很多政治理论家,认为一旦一个人承认国家的一些特定行为的重要性甚至必要性,比如说制定法律的行为,他实际上就在事实上承认了国家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国家确实履行着很多重要并且必要的功能:从诸如制定法律到提供警察和消防队员、建造和维修街道、传递邮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只有”国家可以履行这些功能,或者退一步讲,这并不能说明国家在这些功能的履行上尚且良好。
比如,让我们假设以下,在一个特定的小区有很多互相竞争的哈密瓜店铺。然后其中一个名叫史密斯的经营商动用暴力把所有其他竞争者赶出那个小区,从而通过动用暴力在那个特定区域建立了在销售哈密瓜上的强制性垄断。那是否意味着史密斯通过使用暴力来确立并维持他的垄断是在这个小区内供应哈密瓜所“必要”(essential)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史密斯未曾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那么就已经存在着竞争者甚至潜在的竞争者。并且,经济学证明,作为一个强制性的垄断者,史密斯往往会提供不好的、效率低下的服务。通过使用武力使自己的营业无人与之竞争,史密斯可以高成本但低效率的方式提供他的服务,因为消费者已经没有任何可能的替代性选择了[1]。此外,如果出现一个主张废除史密斯强制性垄断权的团体,很少会有鲁莽的抗议者谴责“废除主义者”,认为他是要剥夺消费者非常想要得到的哈密瓜。
然而,国家只是在一个在更大范围上的庞大的“假想的史密斯”。从古至今,那些自称为“政府”或“国家”的团体尝试着,并且常常是成功地获得了对经济和社会的居高临下的强制性垄断权。尤其是,国家冒称自己对警察和军队、立法、司法判决、创制和铸造货币、未曾使用的土地(“公共领域”)、街道和公路、河流和海水以及邮件的传递方法这些事项有强制性的垄断。对土地和运输的控制很久以来就是一种确保对社会进行整体控制的有效方法。在很多国家,公路一开始是作为允许政府在它的管辖区域内方便地运行军队的一种方法。对货币供应的控制是为了确保国家容易和快速地取得收入,并且国家确保没有私人竞争者可以侵犯它自称的创造新的货币的垄断权。对邮件传递的垄断一直以来是作为对可能存在的不守规矩的甚至颠覆性地反对其统治的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便利的手段。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国家也曾经对宗教信仰进行高度的控制,常常是与一个国教(Established Church)建立一种融洽的、互相支持的联盟:国家授予牧师权力和财富,教堂教导它的信众顺从皇帝或君主(Caesar)是一种神圣的职责。但现在宗教已经很大程度上在社会上失去了它的说服力,现在国家一般对宗教的态度是听其自然,而专注于寻求一种相似的,但是比较宽松的与世俗知识分子(secular intellectuals)的联盟。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国家都是通过对舆论和传播工具的控制来说服其被统治者遵从甚至抬高它的统治地位。
但是,总体上说,最关键的垄断是对使用暴力工具的控制。这些暴力工具包括警察和军队,还包括处理犯罪和合同纠纷并具有最终裁判权的法院。对警察和军队的控制,对于执行和确保国家的所有其他权力,包括国家通过强制力来取得收入的权力,都是尤其重要的。
在国家机构的性质上,有一个固有的权力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上的所有其他个人和团体(除了少数被认定为是罪犯的人,比如小偷和抢劫银行者)都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取得他们的收入:或者通过向消费者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者得到自愿的捐赠(比如,一个俱乐部或协会的会员资格、遗产或遗赠)。只有国家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取得它的收入,也就是通过以可怕的惩罚相威胁。这个强迫的收入被称为“税收”,在法冶程度比较低的时期也常常被称为“贡金”(tribute)。征税是一种纯粹和简单的偷窃行为,虽然这种偷窃规模如此之大,从而没有即存的犯罪可以与之相应。这是对国家内的居民的财产或者物体的一种强制性的夺取。
好疑的读者可以试图构建一个“也”同样不包括倫窃(theft)的税收定义,这将是一个有意义的工作。和抢劫分子一样,国家也几乎是在枪口下征收钱财;如果纳税人拒绝付款,他的财产将会被强制扣押,如果他拒绝这样的掠夺行为,他将被逮捕或被枪击,如果他继续抵抗的话。国家体制的辩护者坚持认为税收“真的”是自愿性质的;我们可以对这个主张进行简单但具有启发性的反驳,让我们想想如果政府取消了税收,而变革成是简单地请求自愿捐助,那将会发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还有人会真的认为任何和国家目前的巨大收入具有可比性的收入会继续流入国库吗?即使是那些认为惩罚从不能阻止人们的行为的理论家也难以提出这样一个主张。伟大的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曾尖刻地写道:“把税收解释成类似于俱乐部会员费或者是获得服务(例如医生的)应付的费用这样的一种理论,只能证明社会科学的这一部分离科学的思维习惯是多么的遥远。”[2]他的看法是对的。
最近,经济学家提出,因为税收是一种使每个人确保其他所有人为一个“全体一致希望的项目”(a unanimously desired project)付款的方法,所以税收“真的”是自愿性质的。比如,假设一个区域内的每一个人,都希望政府修建一个水坝;但是如果A和B自愿地为这个项目进行捐献,他们就无法确保C和D不会“逃避”他们相似的责任。因此,所有希望捐资修建水坝的人,包括A、B、C、D,同意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互相强制。从而,税收不具有真正的强制性。但是,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
首先是自愿性和强制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一个“所有人针对所有人”(all-against-all)的强制并不使得这样的强制变为“自愿”。其次,即使我们假设每个人在那一刻都愿意捐助修建这个水坝,却并没有任何方法可以确保向每个人征收的税款不超过他自愿希望支付的数目,即使其他人都作出了同样的捐助。政府可能向琼斯征收2000美元,尽管他原本可能只想支付500美元。问题就在这里,税收是强制性的,没有方法可以确保(像在自由市场中自发进行的那样)每个人缴纳的数目就是他“真正”希望缴纳的。在一个自由社会,一个消费者自愿支付200美元购买一台电视机,他的自由选择行为就证明了,对他而言那台电视机比他支付的200美元更有价值,简单地说,他证明了支付200美元是自愿的。或者,一个自由社会的俱乐部会员,通过支付200美元的年费,他证明了他认为成为这个俱乐部成员所得的收益至少值200美元。但是,在税收这个问题上,一个人因为强制力的威胁而交纳税款,并不能证明这是他自愿的选择,而无论他是否得到了任何宣称的好处。
再次,其论证过于极端。任何服务的提供,不仅仅是水坝,都可以借助税收之手进行扩张。比如,假设在一个国家天主教教堂是通过税收来建立的,这天主教教堂的规模当然会比通过自愿捐助而建立的来得大。但是因为每个人为确保没有人会逃避这个“责任”而强制其他所有人为教堂捐款,就可以论证这个教堂的建立是“真的”自愿性质的吗?
最后,这个辩论仅仅是一个主观的想象。一个人如何能够知道其他人是像这个观点诡辩的那样“真的”自愿的缴纳税款的呢?如何对待这类人呢?比如实质上反对建设水坝的环保主义者?他们的支付也“真的”是自愿的吗?强制性地要求新教徒或者无神论者向天主教堂付款也是“自愿”的吗?另外,怎么样看待我们社会中日益增加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原则上是反对政府的所有行为的。如何能够证明他们缴纳税款也是“真的自愿”的?实际上,只要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至少一个自由主义者或者无政府主义者,这本身已经足以推翻认为税收是“真的自愿的”这一观点。
也有观点认为,在民主政体里,“选举”行为使得政府和它的所有工作以及权力都成为真正的“自愿”性质。同样,在这个流行的观点里存在着很多的谬误。首先,即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明确地认可政府的每一个特定的行为,这也只是多数人的专政,而不是这个国家每一个人都自愿承受的行为。谋杀就是谋杀,偷窃就是倫窃,无论是由个人针对他人实施的,还是集团,甚至是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实施的。多数人可能支持或者宽恕偷窃行为这样一种事实,并不能减少这种行为的犯罪本质或者它的严重的不公平性。否则,我们就不得不这样认为,比如,民主选举产生的纳粹政府所谋杀的任何犹太人都不是被谋杀的,而是“自愿承担的自杀行为”,这就是“选举导致自愿”原则所导致的奇怪逻辑推论。其次,在一个共和国而不是直接民主政体,人们并不是对特走的行为进行投票表决,而是一揽子交易性质地选举出“代表”,代表们接着在一个固定的任期内发泄他们的意愿。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当然不是真的是“代表”,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主人个别地雇佣代理人或者代表,并且可以任意地解雇他。正如伟大的无政府主义政理论家和宪法学者莱桑德·斯波纳(Lysander Spooner)曾经写道:
他们(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既不是我们的公仆、代理人,也不是我们的代表……因为,我们自己并不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人是我的仆人、代理人,我必然会对他在我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我授权他成为我的代理人,无论是授予其针对除了我自身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采取行为的绝对的权利还是任何相对的权利,我因此而使得自己对他可能对其他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只要他的行为是在我的授权范围之内。但是因为国会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个人,却不能来找作为个人的选举者,并要求选举者为那些所谓的代理或代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个事实证明这些假装是人民、所有人的代理的人,实际上并不是任何人的代理人[3]。
此外,即使从其自身的概念来说,选举也很难确立“多数人”规则,更谈不上对政府的自愿认可。比如在美国,总共只有不到40%的合格选举者愿意费力去参加选举。其中,21%的选举者可能选举其中一个候选人,19‰的选举者选举另外一个候选人。21%的比例简直不能确立多数人规则,更不用说所有人的自愿同意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民主或选举背道而驰,“多数人”总是支持现行的政府,这一点会在下文讨论)。最后,税收怎么是针对所有人征收的呢,而不考虑他们是否参加选举,或者更精确地,他们是否投票选举了这个获胜的候选人?如何能够说明没有参加选举者,或者选举失败的候选人的那些选举者认可选举出的政府的行为呢?其实在选举制里,即使是对于那些选举者,也不能因此确定他们存在任何自愿的同意。正如斯波纳犀利地指出:
事实上,就选举者个人来说,他们的实际投票并不能被认为是同意……相反地,应该这样理解,一个人的同意与否甚至是没有被征求的,他就发现自己被一个他不能拒绝的政府所包围,被一个以严重惩罚相威胁逼着他交钱、提供服务,放弃行使很多自然权利的政府所包围。他也发现,其他人就是通过行使选举向他施行这种专制的。他进一步地思考,如果他自己也进行选举,他就有机会使自己从别人的专制下解脱出来,并使得别人成为自己专制的对象。简单地说,他并不是同意,只是发现他处于这么一种境界,如果他使用选举,那么他成为主人,如果他不用选举,那么他成为奴隶。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的选择。出于自卫考虑,他尝试了前者。他的情况就和一个被迫入征的军人类似,他要么杀了别人,要么自己被杀。为了在战争中保护自己的性命而企图杀害对方,这并不能推论出战争是他自己的选择。在选举竞赛中也是同样的道理,投票只不过是子弹的一种替代,由于这是他为了自卫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他进行了投票,这就可以推论出他是自愿参加选举竞赛的吗?他自愿地把他所有的自然权利让出作为针对别人的赌注,赢输完全由数字的力量来决定吗?
毫无疑问,在世界上最具压制性的政府下,最可怜的人们,如果允许投票,他们就会使用它,只要他们能够看到改善他们的处境的任何机会。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得出合理的推论认为,那个压迫他们的政府是他们自愿设立的,或者甚至是同意的[4]。
那么,如果税收是强制性的,从而和偷窃没有什么区别,接下去的结论就是依靠税收供养的国家,就是一个比历史上任何“私有的”黑手党更加令人可怕的但更成功的庞大的犯罪集团。此外,它不仅根据本书中建立的犯罪和财产权理论被认为是罪犯,甚至根据人类认为偷窃是一种犯罪的常识也是如此。我们在前文已经注意到,19世纪德国的社会学家弗兰茨·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在指出社会中有两种并且只有两种获得财富的方法时,简洁地谈道:(1)通过生产和自愿地与他人进行交换——这是自由市场的方式;(2)通过对他人生产的财富的暴力征收。后一种方法是暴力和偷窃。前者有利于所有相关人员,后者只是有益于进行掠夺的寄生集团或阶级,而以被掠夺者为代价。奥本海默犀利地把取得财富的第一种方法叫做“经济的方式”(economic means),而把第二种方法称为“政冶的方式”(political means)。奥本海默进一步理智地把国家定义为是“依靠政治方式的组织”[5]。
国家作为犯罪集团的本质没有比在莱桑德·斯波纳的如下片段中讲到的更有说服力和更有理智的了:
我们的宪法在理论上确实是对的,所有的税收都是自愿支付的,我们的政府是个人之间自愿成立的互相保险的公司……
但是这个关于政府的理论是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事实是,政府就像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对一个人说:“要钱还是要命”。多数的税收,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税收,就是在那种威胁的强制下支付的。
当然,政府并不是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抢劫一个人,并不是从路边突然跳到他面前,用枪对着他头部,从而抢夺他的钱包。但是即使考虑到这点,抢劫依然是抢劫,并且是更加卑鄙和可耻。
拦路强盗对他自己的行为独立的承担责任、危险、罪行。他并不假装出他对你的钱财有任何合法的权利主张,或者假装他是为了你的利益才使用你的钱。他就是抢劫者,他不进行任何伪装。他并不厚颜无耻到说他仅仅是一个“保护者”,表示他之所以违背路人的意愿而取得他们的钱财,仅仅是为了使他能够“保护”这些昏头昏脑的旅行者,而这些路人完全感到自己能够保护自己,或者不需要他的这种奇怪的保护方法。他非常明智以至于不会作这种表态。此外,拿了你的钱之后,他离你而去,你也希望如此。他并不违背你的意愿而一路跟着你,假想他是你的合法的“君主”,因为他给你提供了“保护”。他不是持续地“保护”你,命令你向他鞠躬俯首于他;要求你这么做,禁止你那么做;当他高兴的时候或觉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就经常地抢劫你更多的钱财;如果你质疑他的权威或违背他的命令,他就把你贴上造反者、叛国者、国家的敌人这样的标签并且毫不留情地把你枪决。这些都不是他所做的事情。他是如此的具有绅士风度,从而对这些欺诈、凌辱、恶行也有罪恶感。总之,他在抢劫你之后,并不企图把你变成他的欺骗对象或者奴隶[6]。
进行这样的探究是有益的:为什么和拦路强盗完全不同,国家总是给自己包上合法的观念形态,国家为什么必须沉迷于斯波纳指出的种种伪善之中。原因在于,拦路强盗不是一个明显的、永久的、法定的或合法的社会成员,更不用说是一个享有高贵地位的成员了。他总是在躲避他的受害人或躲避国家本身。但是,与一群拦路强盗不同,国家并不被认为是犯罪集团,相反,它的官僚通常在社会中享有最高的地位。国家享有这样的地位,在依靠其被害人而生存的同时还使被害人中的绝大多数人支持它,或者至少顺从于这样的剥削方式。实际上,国家意识形态上的学僚和盟友就应该履行这样的功能,向公众解释皇帝确实有一套很好的衣服。简要地说,这些理论家必须解释,为什么个人或若干个人或集团的偷窃是坏事也是犯罪,而当国家从事这些行为的时候,它就不是偷窃而是一种叫做“税收”的合法的甚至神圣化的行为。这些理论家还必须解释,个人或若干人或集团的谋杀行为是坏事并且必须受到惩罚,但是当国家从事杀害行为的时候那就不是谋杀而是一种被称为“战争”或“对内乱的镇压”的高贵的行为。他们必须解释,拐骗和奴役是不好的,从而当私人或团体从事的时候必须被宣布为非法,但当国家从事这样的行为的时候那就不叫拐骗或奴役、而叫做“征召”,一种为了公众福利甚至是出于道德自身要求的行为。主张国家统治的理论学家的功能是为皇帝编织一套虚假的外衣,用很多值得怀疑的标准来说服公众:当国家犯下最严厉罪行的时候,它在真正意义上并不是这样做的,而是在从事一些必要的、合适的、重大的其他事项,在古代,其甚至还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命令。这些拥护国家的理论学家从古至今的成功,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愚弄。
意识形态对于国家的存续向来至关重要,从远古的东方帝国开始就系统性地使用意识形态证明了这一点。意识形态的特定内容,当然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根据环境和文化的变化而改变。在远东的专制社会,皇帝常常是得到教会的拥戴而神圣化;在我们这个更加世俗化的时代,辩护的观点越来越多的是“社会的利益”和“大众的福利”。但是其目的是一样的:说服社会公众,国家所从事的并不是有人可能认为的大规模犯罪行为,而是一些必须被支持和遵守的必要并且重要的行为。意识形态对于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实质上依赖于社会中多数人的支持。无论国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政体,甚至是绝对的独裁统治,这种支持都是可以得到的。这种支持依赖于社会中的大多数(重复强调一下,不是所有的个体)赞同这样的体系:交纳税款,为国家的战争而战而没多大抱怨,遵守国家的规则和命令。这样的支持并不需要有效的积极的热情拥护,它可以仅仅是消极的顺从,但是必须是支持。因为如果社会中的大部分人都确实深信国家的非法性,如果他们确信国家只不过是一群更大程度上的强盗,那么国家很快就会垮台,不会比其他黑手党群体具有更好的地位或存续的空间。所以国家有必要拥有思想家和政客,所以国家有必要一直与那些为国家的统治进行辩护的“御用文人”(Courtlntellectuals)保持联盟关系。
第一个注意到国家都是依赖于多数人的观点的近代的政治理论家是16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法国作家埃蒂安·德拉博埃蒂(Etienne de la Boetie)。在他的关于自愿性服从和被奴役的论著中,德拉博埃蒂注意到,残暴的国家永远是人口中的少数分子,从而其持续性的专制统治必须依赖于被剥削的多数人眼中的合法性,这在后来被称为“同意的工程”(the engineering of consent)。二百年之后,大卫·休谟(David Hume),尽管基本上不属于自由主义者,也进行了一个类似的分析[7]。反对的观点认为,利用现代武器,一个少数分子的武装团体也可以永久性地威胁一个敌对的多数,这忽视了这些武器也可以被多数人所拥有,以及少数人的武装力量可能向大众一边叛变或背叛的事实。因此,对有说服力的意识形态的永久需求,使得国家把铸造国家观点的知识分子变成红人。在从前,这些知识分子总是牧师,因此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在教堂和国家、君主和圣坛之间存在着长久的联盟。当今,“科学的”和“价值中立”经济学家,以及“国家安全管理人”(national security managers)等为了维护国家权力履行着类似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功能。
如今国教的做法己经不怎么可行了,在现代社会尤其重要的是,国家对教育采取控制措施,从而使得它的统治对象的思想统一化。除了通过各种财政补助的方法和对国有大学的直接控制来影响大学之外,国家也通过一些方法控制低层次的教育,比如通过公立学校的统一制度、私立学校的认证要求,以及通过强制性教育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对电台和电视的完全控制,或者通过像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直接的国家所有制,或者像美国那样通过对电视广播无线电波的国有化,使一个联邦委员会具有权力许可电台使用这个频率或频道的权利[8]。
因此,正因为有这样的本性,国家必然违反大多数人遵守的被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谋杀和偷窃是非正义的并具有犯罪性。所有社会的惯例、规则和法律都谴责这些行为。那么,国家就总是处于一个受攻击的状态,尽管它看似具有历史悠久的强权。尤其需要做的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国家的真实本性,从而人们可以意识到国家习惯性地违反了普遍接受的反对抢劫和谋杀的规则,国家是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刑事法律的必然违反者。
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国家为什么需要知识分子,但是反过来为什么知识分子需要国家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知识分子的服务通常并不是大众消费者非常强烈需求的,他们可以在国家的臂膀之中找到一个更加放心的“市场”。国家可以提供给他们权力、地位和财富,而这些是他们不能在自由交换中得到的。多少世纪以来,许多(但是,当然不是所有的)知识分子在寻求权力这一目标,以实现“哲学王”(philosopher-king)的柏拉图式理想。比如,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约瑟(Needham)教授在抗议卡尔·魏特夫(Karl Wittfogel)关于东方古代专制社会中国家和知识分子的关系尖刻批评时,发自肺腑地呼喊:“魏特夫教授如此尖利地攻击的文明是一种可以使诗人和学者从政的文明”。李约瑟进一步说:“历代中国皇帝都拥有一批忠心、仁慈和公正的学者为他们服务。”可推知的是,在李约瑟教授眼里,这就足以使东方古代专制压迫的社会正当化了[9]。
但是我们没有要追溯到古代的东方,或者甚至是19世纪柏林大学的教授们所宣称的目标,把他们组成“霍亨索伦家族的知识护卫”。在当代美国,我们看到显赫的政治科学家,理查德·纽斯达(Richard Neustadt)教授,将总统作为“联邦的唯一王冠般的象征”进行致敬。我们的国家安全管理人汤森德·胡普斯(Townsend Hoopes)写道:“在我们的制度下,人们只能指望总统决定我们的外交政策问题和国家规划的性质,以及为了有效地达到这样的目的所需要的牺牲。”作为回应,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在他当选总统前夕,给他自己的定位是:“他(总统)必须阐述国家的价值、定位国家的目标、整顿它的意志。”尼克松对他自己角色的观念类似于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学者恩斯特·胡伯(Ernst Huber)在《大德意志帝国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Greater German Reich)一书中的清晰阐述。胡伯写到国家元首是“架构将要实现的伟大的目标,勾画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使用所有国民的力量的计划……他给予国民的生命以真正的目标和价值[10]。
所以,国家是一个依靠一个合法化的大规模的“税收-偷窃制度”得以生存的强制性的犯罪集团。它通过与一批塑造观点的知识分子建立联盟,从而发动多数人(再次强调,不是所有人)的支持逃避了它的犯罪性,他也给予了这批短识分子权力和财富的分享。但是有关国家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考虑。现在有一种支持国家的可批判的理论辩解,那就是国家机构真正和恰当地拥有它可主张管辖权的领土这种含蓄的观点。简言之,国家冒称在一个特定的领土上对武装力量和最终决定权享有独占垄断,这个领土的大小取决于历史条件以及它夺取其他国家领土能力的强弱。如果认为国家恰当地拥有它的领土,那么它为那些被认为是居住在那个领域内的人制定规则也是恰当的了。它也可以合法地没收或控制私有财产,因为在那领域上并没有私有财产,因为国家真正意义上拥有整个地表。只要国家允许它的国民离开那片领土,那么就可以说国家是和其他主人一样,它为依靠其财产生活的那些人制定需要遵守的规则。(这看起来是那句粗鲁的广告语:“美国,爱它或者离开它”,以及对个人移居他国的权利的各种强调的唯一理由)。简单地说,这个理论使得国家和中世纪的国王变为世俗的最高统治,他们至少从理论上拥有他们领土内的所有土地。新的和无主资源——无论是处女地或湖泊——总是被国家宣称为其所有(它的“公共领域”),这样的事实是这个理论的内在表述。
但是我们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原始占有理论,足以推翻国家机构的任何这样的借口。国家的犯罪分子有什么现世的权利可以主张对土地的所有权呢?他们获得对那片土地的最终决定权已经是足够坏的了,有什么标准可能给予他们对整块领土的合法所有权呢?
因此,也许可以对国家进行如此定义,它是一个拥有以下特性之一或两者兼具(实际上,通常几乎都是两者兼具)的组织:(1)它通过物质的强制(税收)取得收入,(2)它取得对武装力量的强制性垄断权以及对特定领土范围的最终决定权力。国家的这两种实质活动都必然构成对它的国民的私有财产的正当权利(包括自有权)的非法侵略和掠夺。第一种行为构成和确立了一种大规模的偷窃行为,第二种行为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的防卫和决策机构的自由竞争——禁止防卫和司法服务的自由买卖[11]。因此自由主义学者艾伯特·杰伊·诺克(Albert Jay Nock)对于国家的鲜明的批平是正确的:在特定区域内,“国家主张和行使犯罪的垄断”;“它禁止私人谋杀,但它自己在巨大的规模上组织谋杀。它惩罚私人偷窃,但它自己肆无忌惮的向它想要的任何东西伸手,无论这些财产是其国民的还是外国人的”[12]。
必须强调国家不仅仅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取得自己的收入,雇佣宣传人员推进它的权力,冒称对警察保护、消防、交通运输、邮政服务这些关键性的服务有强制性垄断权并强制执行。国家也在从事很多其他的事情,但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在任何意义上说是服务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正如诺克指出,它使用它对武装力量的垄断来取得“对犯罪的垄断”,来控制、管制、强迫它的不幸的被统治者。它常常闯人并控制它的国民的道德和日常生活。国家使它强制获取的收入,不仅仅是为了垄断和无效率地向公众提供真实的服务(genuine services),也是为了以被剥削和折磨的国民的付出为代价建立自己的权力:把收入和财富从公众身上再次分配到自己和它的联盟身上,并控制、命令、强制它领域内的居民。在一个真正的自由社会,个人对人身和财产的权利是被维护的,那么国家也没有必要存在。它的无数的入侵性和侵略性的活动、它对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广泛的掠夺也将会消灭。在那个时候,它现在履行得很差的那些真实的服务会面向自由竞争,个体消费者自愿选择进行支付。
要求政府执行“道德”的保守定义(例如,把被认为不道德的淫秽非法化)这种典型的保守主义呼声的奇怪之处也因此被十足地揭露了。除了其他对“强制的道德”(enforced morality,比如,不是自由选择的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的反对之外,把对公众道德卫护功能委托给社会中最大的犯罪团体(因而其也是最不符合道德的)——国家——也确实是怪异的。
注释
1 参见Murray N. Rothbard,Power and Market, 2nd ed. (Kansas City: Sheed Andrewsand McMeel,1977, pp.172-81; Murray N. Rothbard,For A New Liberty, rev. ed.(New York: Macmillan, 1978), pp.194-201.
2 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HarperandBrothers,1942), p.198.
3 Lysander Spooner,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James J. Martin ed., (Colorado Springs, Colo.: Ralph Myles, 1973), p. 29.
4 同上注,P.15.
5 Franz Oppenheimer, The State (New York: Free Life Editions, 1975), p.12.
6 Spooner, No Treason,p.19.
7 休谟如此写道:
没有什么比这更令人吃惊的了……多数人被少数人统治是如此的容易,以及人们把自己的情感和激情通过默示服从的方式让渡给统治者。当我们探究这个疑问是通过什么方法达到效果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因为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那一方,统治者除了意见(opinIon)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支持他。所以,政府是建立在意见的基础上的,这个原则可以推广到最专制的和最军事化的政府。
参见David Hume,Essays: Literary, Moraland Political (London: Ward, Locke, and Taylor, n. d.), p.23,也可参见Etienne de la Boetie, The Politics of Obedience: The Discourse of Voluntary Servitude (New York: Free Life Editions; 1975);以及 Ludwig von Mises: Human Action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9), pp.188ff.
8 参见Rothbard, For New Liberty, pp.109-16.
9 Joseph Needham, "Review Karl A. Witf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Science and Society (1958), 61, 65. 关于20世纪变革阶段“集体主义者”(collectivist)知识分子的权力的详细研究,可参见James Gilbert, Designing the Industrial State(Chicago: Quadrangle Books, 1972)。关于知识分子和国家的联合的更多文献,参见 Bertrand de Jouvenel, “The Treatment of Capitalism by Continental Intellectuals”, and John Lukac, “Intellectual Class or lntellectual Profession?” in George. B. de-Huszar, ed., The Intellectuals (Glencoe, III.: Free Press, 1960), pp. 385-99, and 521-22; Bertrand de Jouvenel, On Power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49); Murray N. Rothbard, “The Anatomy of the State”, in Egalitananism as a Revolt Against Nature and 0ther Essays (Washington, D.C., Libertarian Review Press, 1974), pp.37-42; and Rothbard, For A New Libety, pp. 59-70.
10 Richard Neustadt, “Presldency at Mid-Centur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Autumn 1956): 609-45; Townsend Hoopes, “The Persistence of lllusion: The Soviet Economic Drive and American National lnterest”, Yale Review (March 1960): 336, cited in Robert J. Bresler, The ldeology of the Executive State: Legacy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Menlo Park, Calif.: 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 n.d.), pp. 4-5. Nixon and Huber cited in ibid., pp.5, 16-17; and in Thomas Reeves and Karl Hess, The End of the Draft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0), PP. 44-65. 关于“国家安全管理员”,也可参见Marcus Raskin, “The Megadeath Intellectuals”,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14 November 1963): 6-7.
11 在这上下文中“特定区域”默示地指出“在每个财产权所有人的应得的财产范围之外”。明显地,在一个自由社会,史密斯对他自有的应得的财产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琼斯也是如此,等等。国家或政府在一个比个人的公正地取得的财产更大的范围内主张和行使对其的防卫和最终决定的强制性垄断权。从而史密斯、琼斯等人被“政府”禁止与竞争机构签订他们自己的防卫协议,他们对政府无可奈何。我感谢西德尼•摩根贝沙(Sidney Morgenbesser)教授提出这一点。
12 Albert Jay Nock, On Doing the Right Thing,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arper and Brothers, 1928), p.143.
本文选自 《自由的伦理》
罗斯巴德 著
吕炳斌 等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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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贲: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
○ 萧瀚:历史祭坛上的先知
○ 朱海就:真正的剥削来自权力,而非资本
○ 走出奴役之路|专访哈耶克
○ 杨小凯:我所了解的哈耶克思想
○ 苏小和:寂寞米塞斯
○ 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国问题|杨小凯访谈
○ 罗斯巴德:作为财产权的“人权”
○ 殷海光:自由的伦理基础①
○ 殷海光:自由的伦理基础②
○ 周保松:自由主义的理念
○ 弗里德里希:国家的神化
○ 阿伦特:独裁统治下的个人责任
○ 哈耶克:什么是自由主义
○ 顾肃:自由的含义